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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17时13分许,王某驾驶鲁DJD**0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滕州市姜屯镇白庄村东南北路(姜镇西庄里至西官庄村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庄村东西中心街交叉路口时,与沿白庄村东西中心街由西向东通过该路口孔某志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孔某志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酒精检测:案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经尸体检验:结合案情、现场及病案,分析认为孔某志符合碰撞致颅脑损伤、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2024年7月2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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